2017年6月12日 星期一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督導學生交通車補充規定修正規定」1份,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督導學生交通車補充規定修正規定」1份,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6月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
060056915號函辦理。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督導學生交通車補充規定修正規定
102104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105639號函頒
10662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056915號函修正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落實執行「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減少交通意外事件發生,有效維護學生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二、直轄市、縣()政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每學期至少1次對主管之學校,實施學生交通車使用情形之檢查(檢查表如附件一);其檢查紀錄應保存以供查核。
(二)就公路監理機關、警察機關及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代表予以編組,並配合各學制上放學時段,實施學生交通車聯合稽查;路邊臨檢,以每月至少二次為原則,將執行情形,登錄於本署網站(聯合稽查成效一覽表如附件二)。
(三)督導轄屬學校辦理年度駕駛人與隨車人員交通安全講習及相關系統資料填報作業;其督導紀錄應留存以供查核。
三、校外會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督導轄屬學校執行學生交通車管理工作。
(二)定期對轄屬學校實施學生交通車使用情形之檢查;其檢查紀錄應留存以供查核。
(三)就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代表予以編組,實施學生交通車聯合稽查;並將聯合稽查情形,登錄於本署網站。
(四)督導轄屬學校辦理年度駕駛人與隨車人員交通安全講習及相關系統資料填報作業;其督導紀錄應留存以供查核。
(五)持續追蹤轄屬學校學生交通車稽查缺失之改善情形。
(六)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蒐整轄屬學校期初三表報(租賃學生交通車車籍、自購學生交通車車籍及駕駛人清冊)、備查後之行車路線及學生名冊之電子掃描檔,並逐一審查後,分別將轄屬學校重大缺失,函報本署或直轄市、縣()政府。
四、學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駕駛人每日完成填載「學生交通車行車前車況檢查表」(如附件三);其檢查紀錄應留存以供查核。
(二)交通車管理員(業務承辦人)依「學生交通車行車安全檢查表」(如附件四)實施不定期檢查,每月至少二次;其檢查紀錄應留存以供查核。
(三)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每年應完成交通安全講習;其講習內容,以緊急事件處理流程、落實事件通報機制、交通法規、駕駛行為、交通事故傷害、接送安全、情緒管理、危機處理等相關課程為主。駕駛人並應參加交通部公路監理機關辦理之「遊覽車客運業職業駕駛人專案講習」;其參加成果紀錄,應留存以供查核,並由交通車管理員(業務承辦人)登錄於本署網站。
(四)交通車管理員(業務承辦人)應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於本署網站填報學期期初三表報(租賃學生交通車車籍、自購學生交通車車籍及駕駛人清冊)、備查後之行車路線及學生名冊相關資料,填妥後送業務主管、校長核章,及留存以供查核,並將上開資料之電子掃描檔電子郵件傳送各主(業)管單位彙處,本署轄屬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傳送至校外會彙整;資料有修正時,亦同。
五、訪視與考評:
(一)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
1.各單位對學校實施交通車管理之相關訪視,記錄備查。
2.秉權責辦理學生交通車相關業務承辦人員之獎懲。
(二)校外會:
1.結合年度定期及不定期軍訓工作訪視,訪查各校工作執行情形。
2.執行學生交通車聯合稽查工作,秉權責辦理獎懲。
(三)學校:
    1.於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等集會,加強宣導「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等規定,並落實學生交通車管理作為。
2.秉權責辦理學生交通車相關業務承辦人員之獎懲。
六、一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學生交通車」,係指國小、國中及高級中等學校交通車。
(二)各單位規劃相關研習活動時,研習對象應包含轄屬學校、單位之學生交通車駕駛人及隨車人員。
(三)本署轄屬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交通車異動時,依交通相關規定辦理並檢附相關資料報本署備查。
(四)學校購置或租用交通車,請依行政程序及政府採購法辦理。
(五)學校交通車應依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範完成車輛檢驗,相關資料應留存備查。
(六)租用交通車應以合法之營業車輛,其契約訂定應以交通部訂頒之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為依據訂定。
(七)各單位於執行學生交通車路邊臨檢時,請注意儘可能以不耽誤太多時間為原則。
(八)學校執行學生交通車檢查得邀請家長代表參與。








附件一
      (單位全銜)執行學生交通車管理檢查表
查核時間
                      
學校名稱

車輛資料
自購校車
租賃專車
項次
查核內容
備註(依據「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及教育部國教署補充規定)
1
保養紀錄(車廠逾10年遊覽車)


5條第2
2
學校名稱標示(租賃專車須具備)


6條第2
3
車身顏色及標示(自購校車)


6條第2
4
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卡或相關佐證資料)


7
5
學生名冊


8條第2
6
派車單(路線表)


9條(行車路線等規定)
7
駕駛人資格-六十五歲以下


10
8
駕駛人資格-具職業駕照


10
9
駕駛人已完成年度健康檢查


11
10
滅火器是否合於規定


12
11
行車影像紀錄器


12
12
駕駛人是否完成行車前車況檢查表


12
13
隨車人員(車長)


13
14
已辦理安全逃生演練(佐證資料)


15
15
駕駛人員及隨車人員(車長)已完成年度交通安全講習


15
16
完成汽車檢驗


17條第3
17
交通車管理員(業務承辦人)依「學生交通車行車安全檢查表」實施不定期檢查


教育部國教署補充規定
查核說明:本檢查表「每校一張」,以上項目內容均應具備始勾選「是」,若有一部車未具備則填「否」,並應持續追蹤改善情形。
查核人員簽章:                    主管簽章: 
附件二
(單位全銜)執行學生交通車聯合稽查一覽表
查核時間
                      
查核地點

查核
車輛
自購校車
租賃專車
所屬學校名稱
駕駛人
車號
所屬學校名稱
駕駛人
車號






項次
查核內容
檢查資料及方式
依據
合格
備註
1
是否為核准或備查之車輛
依每學期學校填具表報資料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之11項第1



2
載運人數是否超過汽車行照核定數額
依車輛行照核定人數檢查學生實際搭乘人數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之11項第2



3
車齡(1類學生交通車車齡不得逾10年、第2類學生交通車不得逾15)
1.駕駛座兩側註明之出廠日期
2.行照出廠日期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之11項第3
2.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5條第1



4
自購學生交通車車身顏色及標識
1.車身顏色及標識是否符合教育部公告之公私立各級學校校車顏色及標識標準圖
2.駕駛座兩邊外側是否標示設立許可字號、車號、出廠年份及載運人數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之11項第3
2.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6條第1



5
租賃學生交通車外觀標示
是否於前後車窗及駕駛座左右外側標示學生專車校()、電話及載運人數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之11項第3
2.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6條第2



6

滅火器是否逾期、失效或數量足夠(車前、後各1)
1.檢查滅火器是否於有效期限內
2.檢查滅火器是否數量足夠(至少2)
3.滅火器是否放置車前(駕駛座旁)及車後(緊急逃生出入口處)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之11項第3
2.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12條第1
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12款附件5



7
對內、外行車影像紀錄器
1.檢查有無行車影像紀錄器
2.檢查行車影像紀錄器是否具備內外監視功能
3.紀錄是否保存2個月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之11項第3
2.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及第2



8
緊急求救設施
1.檢查車窗擊破器是否數量足夠(駕駛人附近1具、車輛前後半段1具,至少2)
2.檢查安全門(逃生門)及其他安全設備是否能開啟?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之11項第3
2.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12條第1
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1款附件6



9
備查之路線及學生上下車地點
1.行車路線是否符合經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之路線?
2.是否擇定安全地點供學生上下車?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之11項第3
2.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9



10
駕駛員
1.是否年齡65歲以下?
2.具職業駕駛執照?
3.6個月內無記點4點以上且近2年內無肇事紀錄?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之11項第3
2.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10



11
隨車人員(1類學生交通應配置1人、第2類學生交通車得配置)
1.  是否配置隨車人員?
2.  隨車人員是否滿20歲,且不得有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情形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之11項第3
2.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13



12
車輛保養紀錄影本(出廠逾10年遊覽車)
應隨車檢攜帶合法汽車修理業出具4個月內保養記錄影本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之11項第3
2.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第1



聯合稽查人員簽章
受檢查人簽名()             
警察局交通隊代表簽名()      
教育局()代表簽名()
監理站代表簽名()
校外會代表簽名()
注意事項:
1.稽查人員於稽查時,態度應適中,並應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2.稽查結果認有違規時,稽查人員應告知受查者其所違反之法規,確認受查者之身分,並應製作書面紀錄。必要時,得攝影或拍照,以保全證據。








附件三
(學校全銜)學生交通車行車前車況檢查表
中華民國              月份      車號:                                    
檢查
項目

日期
引擎機油
剎車油
離合器油
方向機油
引擎水箱水
輪胎
行車紀錄卡
行車影像紀錄
剎車系統
儀錶系統
燈路系統
轉向系統
電瓶
喇叭
安全帶
保養紀錄表
滅火器及故障標誌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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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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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駛前,注意檢查。行駛中,注意各項儀錶,莫開快車。車輛返場後,妥為保養。交通車管理員(業務承辦人):                業務主管:                        
   
附件四
(學校全銜)學生交通車行車安全檢查表             
編號
檢驗項目
 
 
 
 
 
01
緊急出口是否正常(安全門、安全窗、車頂逃生口)
02
緊急求救設施是否正常
03
滅火器是否過期
04
行車影像紀錄器是否正常
05
車內是否有擊破器
06
車內是否整潔
07
前座乘員是否繫安全帶
08
駕駛人精神狀態是否正常
09
駕駛人是否遵守交通規則
10
駕駛人是否依規定停站
11
駕駛人是否準時發車
12
駕駛人是否依規定撥接手機
13
是否由原駕駛人開車
14
駕駛人是否說髒話
15
駕駛人是否喝酒
16
駕駛人是否嚼食檳榔
17
駕駛人是否抽煙
18
駕駛人儀容是否整潔
19
學生是否於車內大聲喧嘩
20
學生是否破壞車內設備
21
學生是否按規定排路隊
22
學生是否於車內亂丟垃圾
23
駕駛人是否完成行車前車況檢查表

路線名稱:      車牌號碼:       車長姓名:     交通車管理員(業務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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